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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当事人:浙江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12年2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2017年5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审批文号为青环审[2017]43号,但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竣工验收。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17年9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青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听告[2017]52号),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9月15日提交了《要求减轻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报告》,陈述公司已于2017年9月2日组织召开竣工环保验收会议,请求我局给予减轻处罚。2017年9月21日,我局案件集体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

我局认为你公司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经银行盖章的缴款书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田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2日